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店簡字第4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瑞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王素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年9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3,76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
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周祖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