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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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7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767號上訴人即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俊昇 被上訴人即被告 詹吉政
蔡坤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5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6年5月24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美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許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