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簡字第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字第26號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6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之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6月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06年6月9日送達予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附卷可按,是揆諸前揭規定,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淑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
書記官呂美玲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