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9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92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顯韋選任辯護人鄭三川律師上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
0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顯韋民國壹佰零陸年陸月貳拾捌日起延長羈押貳個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邱顯韋因強盜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16條、第212條之行使變造特種文書及同法第33
0條第1項、第321條第1項第1款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等罪嫌,有證人即被害人 林昱妏 之證詞在卷可稽,另有扣押筆錄、監視器錄影光碟、翻拍照片、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蒐證照片、贓物認領保管單等件附卷可參,足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再參諸被告所犯侵入住宅加重強盜罪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而被告於本院訊問時否認犯行,並且就其偵查中所為供述一概否認,又被告係於甫因案假釋期滿後再犯本案,足徵被告法治觀念薄弱,堪認其恐有為規避本案審理而逃亡之虞,堪認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又被告前曾因犯強盜、侵占、搶奪等財產犯罪入監執行,甫假釋期滿又再犯本案,亦見被告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自105年11月30日起執行羈押,於106年2月28日、106年4月2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嗣被告邱顯韋所犯強盜等案件,經本院於106年6月19日以105年度訴字第920號刑事判決,分別就所犯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判處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所犯侵入住宅強盜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10月,惟尚未確定,被告及檢察官仍得分別上訴。是本院認被告邱顯韋上揭犯行,事證明確。茲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前開羈押原因及必要性俱仍存在,著自民國106年6月28日起延長羈押2個月。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6月19日
刑事第十六庭審判長法官游紅桃
法官賴鵬年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小萍中華民國10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