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1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
上訴人劉訴訟代理人 吳萬春 律師被上訴人 賴德勝
賴 曹連珠 右一人訴訟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四日本院裁定(九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二○二一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右開裁定案由欄第二行中所載八十九年度上更㈠字第十四號,應更正為八十九年度重上更㈠字第十四號。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桂香
法官劉延村法官劉福聲法官黃秀得法官許澍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