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3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三七二號
原告即反訴被告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即反訴原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威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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