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補字第83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38號

原告小港太子龍邸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夏傑興

上列原告與被告 溫滿英 間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前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應視為原告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後,原告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17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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