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51號原告台灣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鼎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 江佳榮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020,07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1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馮保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佩宜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