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朴簡字第4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危害安全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朴簡字第408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偉晟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少連偵字第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二十九日所為簡易判決處刑之裁定其中就傷害及毀棄損壞部分應予撤銷。
理由
一、本案被告張偉晟因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於民國108年10月29日裁定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惟本案就其中修正前刑法第277條第1項之傷害罪及刑法第354條毀棄損壞罪目前有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情事,爰撤銷原此部分裁定,此部分依通常程序審判。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仁智
法官康敏郎法官沈芳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31日
書記官張簡純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