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55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務人 蕭碧鳳 (原名 蕭米惠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與債權人及其他債權人於95年7月30日訂立協議書,就債權人而言,其發生原因:信用卡等計1筆債權。
其占債權人之協議範圍分別為百分之100。又該協議書第3條議定意旨,如債務人未依本協議書按期繳款,則回復各債權人原契約之約定條款辦理。
㈡查債務人僅繳足本息至95年10月9日,其後皆未履行協議
書,而積欠之本金總金額計27364元,換算原債權之本金─信用卡本金:27364元【計算式:27364*100%=27364】。
㈢次查關於原契約利率與違約金之規定,信用卡利率與違約
金約定部分:依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5條約定以年息百分之20計付,如有未付清最低應繳金額或遲誤繳款者,按同條約定計付違約金。
㈣至此,依協議書第3條約定及原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與違約金,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清償前開本息。
㈤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
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9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附表108年度司促字第5555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碧鳳(原│自104年9月1│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14.9│││27364│名蕭米惠)│日起││9│││元│├──────┼──────┼───────┤││││自民國(下同)│至104年8月31│年息百分之20│││││95年10月10日│日止││││││起│││└──┴───┴─────┴──────┴──────┴───────┘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蕭碧鳳(原│自95年10月10│至108年8月31│按月計付150元│││27364│名蕭米惠)│日起│日止│違約金│││元│││││└──┴───┴─────┴──────┴──────┴───────┘◎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