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單禁沒字第3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單禁沒字第36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高萬昌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10年度執聲字第935號、110年度執沒字第16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書」所載。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法院為無罪、不受理或免訴判決,或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犯人不明時,案內違禁物既未經裁判沒收,檢察官自得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供參照)。又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後段規定查獲之第三、四級毒品,無正當理由而擅自持有者,沒入銷燬之。此應沒入銷燬之毒品,專指查獲施用或持有(未成罪)之第三、四級毒品而言;倘屬同條例相關法條明文規定處罰之犯罪行為,即非該條項應依行政程序沒入銷燬之範圍。再同條例對於查獲之製造、運輸、販賣、意圖販賣而持有、以非法方法使人施用、引誘他人施用、轉讓及持有純質淨重達一定重量第三、四級毒品之沒收,並無特別規定,如其行為已構成犯罪,則該毒品即屬不受法律保護之違禁物,應回歸刑法之適用,依刑法第38條第1項之規定沒收之,始為適法(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130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被告前所涉販賣第三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9年度訴字第40
1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並應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嗣被告提起上訴,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訴字第2718號判決撤銷原判決關於沒收部分,就附表所示之物,認定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無涉而不予沒收,被告再提起上訴,最高法院以110年度台上字第2751號判決撤銷第一審及原判決關於罪刑部分,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就附表所示之物,認定與販賣第三級毒品無涉而不予沒收確定等情,有前揭案件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㈡被告就持有第三級毒品部分,其中如附表編號1、2、3、5部
分,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簡字第18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然因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01號判決已就如附表編號1、2、3、5所示之物宣告沒收,故不再重複宣告沒收;其中如附表編號4部分,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9年度偵字第3244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亦有前揭案件之判決書、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憑。
㈢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臺北榮民總醫院以氣相層析質譜
儀(GC/MS)法檢驗,就附表編號1至3部分均檢出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及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附表編號4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苯基乙基胺丁酮、4-甲基甲基卡西酮成分;就附表編號5部分檢出第三級毒品2-氟-去氯愷他命成分,有臺北榮民總醫院109年4月15日北榮毒鑑字第C0000000號鑑定書(一)、(二)、(三)在卷可證,揆諸前開說明,如附表所示之物即屬違禁物,均應依刑法第38條第1項規定宣告沒收之,並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故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扣案所直接用以盛裝毒品之包裝袋,以現今所採行之鑑驗方式,包裝袋內仍會殘留微量毒品而無法將之完全析離,亦均宣告沒收銷燬之。另鑑定時經取樣鑑驗耗用之毒品,因已不存在,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
四、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11條、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趙書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珈妤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附表編號扣案物品及數量備註1555/MADEIN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灰白色迷彩包裝袋內含橘黃色粉末18包(總毛重94.9968公克、總淨重77.0258公克、驗餘總淨重76.700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35號卷第3頁)2555/MADEIN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灰白色迷彩包裝袋內含橘黃色粉末17包(總毛重94.0804公克、總淨重79.5930公克、驗餘總淨重78.2348公克)同上3555/MADEINHONGKONG字樣(香港555三五內衣標誌圖案)灰白色迷彩包裝袋內含橘黃色粉末18包(總毛重98.3638公克、總淨重84.2590公克、驗餘總淨重82.9462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35號卷第3頁反面)4白色AAPE/ABATHING字樣猿人圖案藍紫色迷彩包裝袋內含米白色粉末6包(總毛重55.7797公克、總淨重45.8759公克、驗餘總淨重45.5380公克)同上5白色晶體1包(毛重27.7461公克、淨重27.2499公克、驗餘淨重27.2459公克)臺北榮民總醫院毒品成分鑑定書(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執聲字第935號卷第4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