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壢簡字第六七三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春鐘
訴訟代理人 徐美玲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八月十一日言詞辯論終結
,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四年九月十五日上午九時十二分在本庭第一法
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陳勇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艷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十五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