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4年度虎簡字第100號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虎簡字第一ОО號
  上 訴 人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戊○○、乙○○、丁○○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三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
上訴利益為新台幣貳拾貳萬伍仟零柒拾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陸佰肆拾
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
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
                   法 官 葉明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蕭應欽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八   月   五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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