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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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11號聲請人大堡資訊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綉 代理人 陳錦卿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36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徐明鈺┌───────────────────────────────────┐│附表:101年度司除字第1911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美德耐股份有│安泰商業銀行│101年5月20日│122,328元│AB0000000││限公司│信義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