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附民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因偽造文書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附民字第45號原告 郭美玲 訴訟代理人 丁俊文 律師被告臺灣上鵬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許炎秋 上列被告因本院一○一年度易字第三五號被訴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雷淑雯
法官張詠惠法官章曉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蕭君卉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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