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89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894號聲請人 林淑 梅即康祐藥局代理人 葉信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26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瓊滿┌──────────────────────────────────┐│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89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康祐藥局林淑│台北富邦銀│101年4月30日│9,675元│TH0000000│││梅│行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