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90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909號聲請人 洪碧蓮 代理人 洪雪鶯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0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晏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90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金額│發票日│支票號碼│申報權利期間│││││(新臺幣)││││├──┼───┼────────┼─────┼───────┼─────┼──────┤│1│ 呂芳玲台灣中小企業銀行│90,000元│101年6月20日│AB0000000│7個月││││萬華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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