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除字第164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除字第1642號聲請人 林憲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51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1年12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吳佳霖法官吳若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妤甄┌──────────────────────────────────┐│附表:101年度除字第1642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和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