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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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交簡附民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本院99年度交簡字第7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李英豪
法官楊台清法官曾正龍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馨慧中華民國99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