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21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2173號原告 劉木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麗春劉家豪 等因104年訴字第217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柒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月8日
書記官王子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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