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1年度雄簡字第2082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郭洪溱
被   告  顏春滿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雄簡字第2082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20日下午3時13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年月29
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賴建旭
  書 記 官 湯正裕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陸萬參仟伍佰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柒佰柒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7年7月1日及97年10月1日陸續向伊
借款新臺幣(下同)163,500元,並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4紙以為擔保,詎被告屆期未清償,經催討未果,爰依消費
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借款,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
示。原告上開之主張,業據其提出上開本票影本4紙為證(
見本院卷第6-7頁),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已於相當時
期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
何答辯或陳述,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之
規定,視同自認,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本院依調查證
據及適用法律之結果,認原告上開主張為有理由,爰判決如
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湯正裕
法官賴建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9日
書記官湯正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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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發票人│
│││(新臺幣)│││││
├──┼──────┼──────┼───────┼──────┼────┼────┤
│1│97年7月1日│50,000元│97年7月1日│97年7月1日│282855│甲○○│
├──┼──────┼──────┼───────┼──────┼────┼────┤
│2│97年10月1日│30,000元│97年10月1日│97年10月1日│429405│甲○○│
├──┼──────┼──────┼───────┼──────┼────┼────┤
│3│97年10月1日│53,500元│97年10月1日│97年10月1日│429407│甲○○│
├──┼──────┼──────┼───────┼──────┼────┼────┤
│4│97年10月1日│30,000元│97年10月1日│97年10月1日│429406│甲○○│
└──┴──────┴──────┴───────┴──────┴────┴────┘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合計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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