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埔簡字第45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98年度埔簡字第45號
原   告 國棟五金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張登順 即峻聖農業材料行
上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98年6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
茲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六月
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訟費用新台幣伍仟貳佰玖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購買溫室使用之五金材料,並開立個人
支票4張,經提示均未兌現,另簽具對帳單,被告也無出面
處理等之事實,已據其提出客戶對帳單、支票影本為證。被
告經合法通知,不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件聲明或陳述
,原告之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買賣之法律關係
,請求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即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本件為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本件訴訟費用新台幣5290元,爰確定如主文第二項所示。
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官黃益茂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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