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288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小字第288號
上 訴 人
原   告  陳秀梅 即承暉電器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施羿伭 即三民賓館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8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范馨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部分不得抗
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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