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7年度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7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7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七二八號
上訴人甲○○選任辯護人 陳惠伶 律師右上訴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日第二審更審判決(八十六年度上重更㈢字第三二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九五四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判決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理由本件原判決認定上訴人甲○○與被害人 盧昭君 在賭場認識,曾多次向 盧女 借款,二人關係良好。上訴人因積欠他人賭債,需款應急,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八十四年七月十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許,打000-000000號呼叫器聯絡盧女,詐稱欲以面額新台幣(下同)五十萬元支票一張向其調現,約在雲林縣○○鎮○○路某便利商店前見面,盧女不疑有詐,先扣利息六萬元,於當日下午五時許,携現金四十四萬元赴約,上訴人即以其所駕駛RG三二五五號自用小客車搭載盧女坐於右前座,先往雲林縣台西鄉方向行駛約十五至二十分鐘後折○○○鎮○○路,同日下午六時許,將車停在好收路正新鋁門店正對面晒穀場,盧女因陷於錯誤,將上開現款四十四萬元交付上訴人,並索取支票,上訴人告以並無支票,盧女始知受騙(詐欺取財部分已判刑確定),旋將被詐款項取回,上訴人見詐得之款項被取回,仍要盧女將款借其應急又遭拒, 頓萌 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起意強盜,以右手自後腦環勒盧女頸部,其右手指虎口並使力掐壓,致盧女舌骨骨折脫落,盧女掙扎,上訴人即萌殺意,以左手取出其所有置於駕駛座上方遮陽板與車頂間之水果刀一把,猛力刺入盧女左頸部,刀鋒朝上,前後向插在盧女第五、六頸椎椎體左側,未將刀抽出,該刀深插在盧女頸部,致頸部刺創,當場死亡。上訴人遂將該現款四十四萬元連同盧女皮包內三千元全部強劫得手。上訴人見闖下大禍,深恐事發,為湮滅證據而遺棄屍體,乃將車駛○○○鎮○○路一○九之六一號對面巷內,將盧女屍體抱入該車後行李箱,於同日晚九時三十分許,駛抵南投縣○里鄉○○村○○○○道路,即將盧女屍體棄置該路崩塌斷層下方約二十公尺處,旋即駕車離去。至同(七)月二十三日上午五時許,始再駕車返○○里鄉○○村○○路七之四號其父 許火木 住處附近豬舍,取其父所有圓鍬一支至上開棄屍處,挖土及以樹枝稍事將屍體覆蓋後又匆匆離去。同日上午八時許,經路人發現屍體報警,該水果刀猶插在盧女屍體頸部,刀尖由頸部左後方一處二‧五×一‧二公分創口向後突出,兇刀於驗屍後取出扣案,經循線於同年七月二十八日上午四時三十分許,在台中市○○路二五之一號查獲上訴人,並起出剩餘之贓款五萬元,發還盧女之夫 陳昭仁 ,其餘贓款其中十萬元上訴人已用於清償賭債,另二十九萬三千元則在賭場耗盡,均已費失。另至上開豬舍扣得圓鍬一支等情。因而撤銷第一審關於強劫而故意殺人部分之判決,改判仍依牽連犯從一重論上訴人以強劫而故意殺人罪刑(死刑,褫奪公權終身),固非無見。惟查:㈠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被告雖經自白,仍應調查其他必要證據,以察其是否與事實相符。立法目的乃欲以補強證據擔保自白之真實性;亦即以補強證據之存在,藉之限制自白在證據上之價值。而所謂補強證據,則指除該自白本身外,其他足資證明自白之犯罪事實確具有相當程度真實性之證據而言。雖其所補強者,非以事實之全部為必要,但亦須因補強證據與自白之相互利用,而足使犯罪事實獲得確信者,始足當之。本件關於強劫財物部分,原判決除依據上訴人之自白外,似乏其他補強證據。矧上訴人自原審之前審起即翻異前供,辯稱其自盧女取走之現款四十四萬三千元,係盧女應付給伊之六合彩中彩金,並於原審聲請傳訊證人 黃建國 證實此事。而強劫財物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所有為要件,上訴人嗣後辯解如果實在,與其能否成立強劫而故意殺人罪之結合犯至為攸關,原審亦認有傳訊黃建國之必要(見原審卷第八三頁),竟未待其到庭陳述即予結案,難謂無調查未盡之違法。㈡證據雖已調查而其內容尚未明瞭者,即與未經調查無異,如遽行判決,仍屬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未予調查。原判決認上訴人在其車上刺殺盧女一刀斃命,除依憑上訴人自白外,尚有兇刀及在上訴人車內前座置物盒,右前面內部有疑似血跡,經採下該等血跡送驗,呈「O型」血跡反應等補強證據,然原審未進一步調查盧女血型是否為「O型」,致上訴人關於殺人部分所自白之犯罪事實,難謂已獲得確信,原審職權調查之能事,仍有未盡。以上或為上訴意旨所指摘,或為本院得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認仍有撤銷原判決發回更審之原因。至遺棄屍體罪部分,依審判不可分原則,應併予發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第四百零一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施文仁
法官陳炳煌法官張淳淙法官洪文章法官林錦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七年三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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