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88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丙○○
0號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相對人丙○○以其所有如附表⑴、⑵所示之不動產,為向
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之擔保,分別設定新臺幣(下同)660,000元、7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均自民國(下同)87年11月2日起至127年11月2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㈡嗣相對人丙○○於87年11月9日邀同第三人 陳秋雲 為連帶
保證人向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用1,140,000元,借款期限至102年11月9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詎相對人丙○○僅繳納至97年8月8日止之本息,尚欠本金共534,538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又相對人丙○○已於90年8月22日將如附表⑴所示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乙○○,然不影響聲請人權利。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其他約定事項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各2件、借據1件、增補契約1件、放款帳卡1件、指數型房貸基準利率、催告書各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
㈢聲請人原名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94年1月1日與台
北銀行合併,並更名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1日
司法事務官翁振丁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7年12月19日
書記官蘇豐展附表⑴┌────────────────────────────────┐│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永康市○○○段│1613│建│1,719.76│10000分之35│├──┴───┴────┴───┴──┴─┴────┴──────┤│重測前:鹽行段624-2地號,面積1,713.00平方公尺。││設定新臺幣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乙○○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花│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7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9層樓房│19│19│平│鋼筋│3.│1.│平│全部│││2│鹽行里新行街│康市鹽東│鋼筋混凝│.7│.7│方│混凝│29│75│方│││││98巷13弄3號6│段1613地│土造│6│6│公│土造│││公│││││樓之8│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東段8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3。││重測前:鹽行段3979建號。││設定新臺幣66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乙○○所有。│└───────────────────────────────────────┘
附表⑵┌────────────────────────────────┐│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88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2│臺南縣│永康市○○○段│1613│建│1,719.76│10000分之37│├──┴───┴────┴───┴──┴─┴────┴──────┤│重測前:鹽行段624-2地號,面積1,713.00平方公尺。││設定新臺幣7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丙○○所有。│└────────────────────────────────┘┌───────────────────────────────────────┐│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88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六│合│面│主要│陽│雨│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位│材料│台│遮│位││├──┼─┼──────┼────┼────┼─┼─┼─┼──┼─┼─┼─┼──┤│002│71│臺南縣永康市│臺南縣永│9層樓房│21│21│平│鋼筋│4.│0.│平│全部│││5│鹽行里新行街│康市鹽東│鋼筋混凝│.8│.8│方│混凝│37│70│方│││││98巷13弄3號6│段1613地│土造│3│3│公│土造│││公│││││樓之5│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鹽東段824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35。││重測前:鹽行段3982建號。││設定新臺幣71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丙○○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