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4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乙○○複代理人丙○○債務人 徐妤容 即鴻鋌企業行債務人港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柒拾柒萬叁仟零伍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3月27日
書記官王宣雄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98年度司促字第4460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97年12月22日│400,500元│97年12月22日│WGA0000000│├──┼─────────┼───────────┼───────────┼───────────┤│002│98年2月13日│172,550元│98年2月16日│WGA0000000│├──┼─────────┼───────────┼───────────┼───────────┤│003│98年2月28日│200,000元│98年3月2日│WG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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