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906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0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聲減字第9061號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現以台灣桃園地方法檢察署91年度執更乙字第
885號執行撤銷假釋後之殘刑7年3月又10日,受刑人另觸犯竊盜案件,經同署以93年度執乙字第1231號執行有期徒刑
8月確定,其中違反肅清煙毒條例遭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及竊盜經判處有期徒刑8月部分,聲請鈞院裁定減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聲請減刑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96年度聲減字第5160號向本院聲請減刑,並於民國96年9月11日繫署於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3號)審理中,此經調取本院96年度聲減字第4483號卷宗閱明無訛,是受刑人重複聲請,依一事不再理原則,本件聲請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