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訴字第14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100年度上訴字第1480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峯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度審訴字第140號,中華民國100年3月29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9年度毒偵字第2532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被告在上訴前死亡者,其訴訟主體已不存在,他造當事人對之提起上訴,即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1053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罪嫌,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原審於審判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認被告犯上開二罪名為想像競合犯,從較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累犯,判處有期徒刑8月。嗣被告於100年4月21日死亡,有本院公務電話查詢紀錄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4月21日甲字第156號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被告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等附於本院卷可參,檢察官以原審量刑過輕,於100年4月27日提起上訴,有檢察官上訴書及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4月27日收文章戳記在卷可證,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屬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84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宋祺
法官高玉舜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100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