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5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台灣斐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梓斐 以上上訴人與經濟部水利署南區水資源局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72,09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0,50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蔡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於10日內提起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8日
書記官詹書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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