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9年度朴簡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簡字第12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99年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
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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