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21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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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2139號
上 訴 人 丙○○
乙○○
丁○○
戊○○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
事件,上訴人對於99年1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捌仟玖
佰壹拾捌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玖佰玖拾伍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馬秀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