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2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2年度附民字第205號原告 陳秋玉 被告 許天祥 生前籍設雲林縣○○鎮○○路○○○○號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02年度易字第79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2年度附民字第20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詐欺等案件,業因被告死亡而經本院以102年度易字第798號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劉淑玲
法官楊祐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同。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蔡政學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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