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35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5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3506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奕卉 即 陳孟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為「陳奕卉即陳孟麗」或「 陳弈卉 即陳孟麗」,如有誤載,並請具狀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5月26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