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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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12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5年度除字第124號聲請人邦頓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施全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05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票據,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650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4年12月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票據無效等語。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65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5年4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票據,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5年4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姚重珍┌───────────────────────────────────────────────────┐│支票附表:105年度除字第12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00│鑫聖實業有限公司│臺灣銀行新明分行│104年11月3日│2,019,255元│AJ—五六九二九│邦頓股││1│ 黃鶴仁 ││││0二│份有限││││││││公司│└─┴─────────┴─────────┴───────┴────────┴────────┴───┘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5年4月29日
書記官藍盡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