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85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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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85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司執字第88533號債權人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楊典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所謂「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指為執行對象之動產或不動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例如就債務人對於第三人之金錢債權為執行者,係指對該債權之訴訟管轄法院之所在地,亦即指該第三債務人住所或事務所所在地而言。
二、經查,債權人係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國軍嘉義財務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所在地位於嘉義地區之情,業據債權人 陳明 在卷。依前開說明,本件執行標的物所在地非屬本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應依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敬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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