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9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9370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蔡銘哲 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查本件請求法院代為函查債務人之勞保、郵局等資料,並聲請執行債務人於第三人十全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彰化第一信用合作社之薪資、存款債權,惟該第三人所在地係在彰化縣,有債權人所提民事聲請強制執行狀在卷可稽,債權人既已具體指明欲執行債務人之財產地址,即無執行標的物所在不明之情形,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梁漢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