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19號原告 李明修 被告 藍至寬
翁語柔 (原名: 陳語葇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9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兆光
法官卓巧琦法官張毓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佩儀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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