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22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229號聲請人 蔡惠麗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8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1年度司催字第422號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12年1月17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卷審認無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1月17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可稽。
三、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2年6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福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8月4日
書記官鄭伊汝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001嘉成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張雯華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仁德分行111年12月15日500,000元NJ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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