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11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1186號原告 魏震宇 被告 黃雅慧 訴訟代理人 李岳明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預納足額之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捌佰捌拾陸萬肆仟伍佰柒拾貳元(計算式詳如附件說明),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拾陸萬陸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之裁判費壹仟元後,原告尚應補繳貳拾陸萬伍仟零伍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預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沛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若經合法抗告,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書記官羅伊安附件說明:
本件原告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複丈成果圖A、B、C圖示部分之地上物拆除,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併請求起訴前已發生之不當得利租金7萬9497元,暨起訴後所生不當得利。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前揭土地於起訴時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5萬5500元×地上物總面積51
8.65平方公尺,再加計數額已確定之不當得利7萬9497元=2886萬45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