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司催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司催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催字第953號聲請人穎興照明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聲請人穎興照明有限公司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儼修本裁定不得抗告。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