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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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48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代辦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484號原告甲0000000.被告乙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返還買賣代辦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0,471元【計算式:(47,662.1美元×臺灣銀行99年10月26日美元現金賣出匯率30.852元)=1,470,47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65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書記官邱慧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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