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建字第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建字第62號原告昱慶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孫維麟 訴訟代理人 邱明政 律師被告 張簡文松 即 富松 土木包工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2年2月25日上午9時20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1月24日
書記官何秀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