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2年度南小字第742號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訴訟代理人 林奇儒
被告 謝清定
上列當事人間112年度南小字第742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下午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
易庭簡易第十九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洪碧雀
書記官林政良
通譯邱靖文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983元,及其中新臺幣33,006元,自民
國107年7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1.97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6月2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林政良
法 官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
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
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