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9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900號原告 李淮澤 被告 楊安婷 訴訟代理人 羅謙瀠 律師
徐翌菱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1日以112年度重訴字第900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該裁定業於112年9月26日送達原告指定之送達代收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9頁),惟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在卷可查,其訴自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淑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李昱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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