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181號聲請人兆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賢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吳裕豐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相對人究為新雙北實業有限公司、吳裕豐?抑為吳裕豐及 林毓民 ?如為前者,請具狀更正聲請狀。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