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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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26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263號聲請人 李洙德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支票,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76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8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張瓊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邱美嫆
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臺幣)支票號碼1 李長麟 國泰 世華商業銀行館前分行112年4月5日24,700元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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