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359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代理人 陳明仁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683號公示催告在案,因所定申報權利期間業於民國112年8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與法相符,應予准許。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蕭如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劉茵綺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地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臺幣)001 黃淑珍翁松林 大安商業銀行84年5月11日未記載5,0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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