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456號聲請人 楊水富 (即 戴網花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9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編號發行公司受益憑證名稱受益憑證號碼張數單位數001保德信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PGIM保德信元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00-0000000-01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