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24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24392號聲請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代理人 洪靖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蘇文翊 即文誠企業社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郵政儲金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文件。
二、請 陳明 請求利息利率之計算式。中華民國112年10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