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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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0年度附民字第13號原告 徐毓均 被告 洪怡妘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4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莊珮吟
法官黃鳳岐法官李貞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4月21日
書記官洪王俞萍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金訴 字第 87 號(110.01.07)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13 號裁定(110.04.21)【本件裁判書】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03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審附民 字第 617 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0 年度 附民 字第 12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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